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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规则总则(以下简称本总则)。
第2条 上海化工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公司,根据中国化工产品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认证注册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发起成立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
第3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www.b-chem.com)(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认证注册会员提供化工物资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4条 本总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认证注册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总则。
用户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总则及其他任何适用的平台规则。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的任何规则的各项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化工宝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除非用户已阅读并接受化工宝交易中心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用户无权使用化工宝交易中心服务。用户使用本交易中心服务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总则和其他平台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认证注册会员

第5条 企业法人可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认证注册会员。
第6条 企业法人申请注册成为认证注册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有权从事与本交易中心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3)承诺遵守本总则。
第7条 申请人需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盖公章的复印件;
2)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商品应符合其营业执照范围、特殊资质或行政许可范围或原厂商授权许可范围(若涉及),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客户需上传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方可开展相关交易业务。
申请人须对提交注册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即可获得交易帐号,拥有本交易中心认证注册会员资格。
第8条 认证注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权限浏览的资讯信息;
3)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行业会议等相关活动;
4)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其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9条 认证注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并对因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通知,并提供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备案;
4)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5)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6)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10条 管理员是指持有公司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认证注册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11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认证注册会员的交易帐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组合而成,密码由认证注册会员自行设定。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认证注册会员应妥善管理。
第12条 甲方如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先处理完其账户上未完成的事项,再申请办理交易帐号注销手续。
第13条 下列行为是本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交易中心声誉,损坏本交易中心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其他违法行为。
第14条 认证注册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认证注册会员资格:
1)未参加当年年报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本易中心有关规则的。
第15条 认证注册会员违反本总则第13、14条规定和本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认证注册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

第16条 交易是指在本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品种的买卖;认证注册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范围内,组织交易方可发起资源,平台对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发布,参与方自主选购、参与竞价或报价,达成交易后生成电子买卖协议,进行商品购销的行为。
第17条 认证注册会员参与本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应先输入认证注册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交易平台。
第18条 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分为三种:竞价交易、挂牌交易、采购交易。三种交易方式的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分别详见附件《竞价交易规则》、《挂牌交易规则》、《采购交易规则》。本交易中心保留根据运营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方式的权利。
第19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本交易中心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20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交易时间8:30-17:00。如需调整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告。
第21条 本交易中心规定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第22条 交易发起方应按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自行上传拟交易商品。交易品种资源上传时需填写完整、明确、交易必备的物资信息,如品名、质量标准、包装、产地、重量、价格、仓库、交货时间、提货方式等。交易发起方负责核对资源信息,保证资源信息与实物相一致,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交易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23条 认证注册会员参加交易前,提前存入该会员化工宝平台资金账户中一定数额的备付金(备付金标准参照公告要求)将自动被锁定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以获得交易资格及担保合同的签订。会员交易资格注销或签订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保证金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章 结算

第24条 结算方式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场外”方式下,货款结算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完成结算后需在交易系统上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在买卖双方确认后解冻双方保证金。“场内”方式下,买方将货款划入该会员化工宝平台资金账户,在买受方完成提货确认后,交易中心将货款转交给卖方,同时解冻双方的保证金。
第25条 买方结算时,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给卖方,并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章 交收

第26条 货物交收是指根据电子买卖协议约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通过交易平台办理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27条 买方需卖方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可与卖方联系具体事宜并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28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文件与公告,向认证注册会员公布本交易中心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29条 本交易中心制定并通过交易平台公布交易服务费和保证金额度。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对上述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但应提前十五天发布公告通知所有会员。
第30条 认证注册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所有交易资源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违约与处理

第31条 认证注册会员对其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电子买卖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32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视为违约:
1)买方未按电子买卖协议支付全额货款;
2)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货物(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3)卖方未能按约提供货物给买方;
4)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与卖方资源信息不符;
5)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其它违约行为。
违约处理: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查和主持协商解决。接此申请后,本交易中心按照违约处理程序进行调查确认,并主持双方进行协商确认。当双方达成一致时,双方签订《违约确认单》,本交易中心根据《违约确认单》的约定处理,在违约方冻结的保证金限度内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如不足以赔付时,违约方应按《违约确认单》约定主动支付剩余应赔付金额,本交易中心没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当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本交易中心将严格配合执行,包括从冻结的保证金中扣划相应执行款项。对违约认证注册会员,本交易中心可视博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认证注册会员帐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发生重大违约的,本交易中心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33条 本交易中心生成的电子买卖协议的申诉期为一个月,自电子买卖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逾期未提出的,本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34条 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交易中心和认证注册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35条 会员在注册和参加本中心交易活动前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总则及有关的附加规定,如有疑问须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如已注册并从事交易业务操作,即代表会员对于本总则和附加规定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对其在交易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由于会员误解造成的责任。
第36条 本总则的拟定、修改、公告必须按本交易中心的有关程序执行,本交易中心将在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预先刊载公示。规则有效期内,认证注册会员单位必须遵守。
第37条 本总则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生效实施。

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2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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